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5208号
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以东、健康西街以北***城一品6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御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6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御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鲁0724财保7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御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50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省御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506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山东省御辰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6元,保全费1468元,由原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