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18号
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寿光市中闽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3725957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侯镇丰东路以西、金源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552140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