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18号 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寿光市中闽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3725957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侯镇丰东路以西、金源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552140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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