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以东、健康西街以北***城一品6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3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件管辖应当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本案被上诉人虽将***列为案件被告,但并未主张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主张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以此为基础确定管辖,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桓台县,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侯 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