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1356号之一
被执行人: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全福元商务中心A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学富,经理。
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程国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意向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