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40号
原告: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营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青州市海岱财富广场8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