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

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3149号 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营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瑞轻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