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保322号
申请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东首。
负责人:冷杰龙,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毛宗霞,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525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5250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江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由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