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民委员会、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87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昭越,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民委员会,地址海阳市海天路**。
负责人:修惠林,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毛宗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民委员会、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2141669.85元,庭审中变更为2259803.13元。2、要求二被告以2259803.1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08年及2011年,第一被告将团结村南山二期两层楼与团结村南师范安置楼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原告分别对上述两处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议,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为3516669.85元,二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或以房抵顶工程款1375000元,尚欠工程款2141669.85元未付。庭审中变更为尚欠工程款2259803.13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内容为不公开。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59元,由被告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民委员会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学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