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路东首。 经营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城东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在暂时不具备履行条件,此案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14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海阳市团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