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财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俊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西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志,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朱由。
法定代表人:张京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烟台俊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613财保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2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俊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236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俊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