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祥路137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451803XB。
法定代表人:任红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1344859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
原审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8735928A。
诉讼代表人: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管理人组长。
上诉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鹏
审判员*宁
审判员翟雪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