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2801号之一
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朱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1344859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静,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451803XB。
法定代表人:任红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