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801号之二
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朱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13448596Y。
法定代表人:张京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静,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8735928A。
法定代表人:任道江,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089792664X。
法定代表人:刘维波、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451803XB。
法定代表人:任红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利,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伊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李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