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93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朱由。
法定代表人:张京波,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兵,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莱州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鲁03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125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6月0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淄博圣多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125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