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4633号
上诉人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家村委)、上诉人招远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周家村委及置业公司即抗辩安装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综合验收,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安装公司进行维修及承担维修费用。二审中,安装公司对周家村委提交的山东金瑞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八栋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结论无异议,并同意对鉴定报告载明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整改、加固处理或者协商作价扣除相应的工程款。安装公司亦同意本案中将质量问题一并解决处理,其承担合理的费用。因安装公司所施工的部分住宅主体存在部分柱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部分柱配筋与设计图纸不符等质量问题,是否影响设计寿命、主体结构安全及修复费用等问题,需要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在安装公司同意就本案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并处理的情况下,本案应对安装公司诉请的工程款与周家村委、置业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诉求一并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1元,上诉人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民委员会、招远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