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招远市教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