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4072号
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