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4072-3号
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天敬,律师。
被告: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凤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4元,减半收取70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