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法民初字第1133-1号
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1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经一、二审均驳回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被告工程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
即日起予以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