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