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双嘉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双嘉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双嘉电器有限公司在XXXX野外用品有限公司有租赁费,而且已被本院柴沟法庭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高密市双嘉电器有限公司在XXXX野外用品有限公司XXXX万元由(2014)高法民初字第1981号案件转至(2020)鲁0785执1863号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