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民初54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西首南侧。
被申请人:诸城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潍徐路中段。
原告诸城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鲁0782民初54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所有的房产,冻结价值共计300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舜王支行银行账户已被足额冻结300000元,其申请解除其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号、××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