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37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并作出(2014)**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财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俞清源所有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2014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许金财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俞清源所有的鲁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慕雪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