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5493号
申请人:诸城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潍徐路中段。
被申请人: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西首南侧。
申请人诸城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涉案租赁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拍照、对被申请人将租赁土地院落南墙拆除、挖取租赁土地土方、建设塔吊等损害租赁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进行拍照,并以其所有的城区私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或者以后观众台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采取拍照、现场勘验等方法,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损害状况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