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8213号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闫正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超,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城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马耳大道西侧水泊工业园。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