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5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焕海,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四街1181号贵和苑商住中心1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8188548G。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焕海与被申请人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702财保14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15×××14。申请人杨焕海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高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1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