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7160-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锋,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05999010U。
法定代表人:邱江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磊,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郚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丘市郚山镇店子金鸿大道。
负责人:孙荣,镇长。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丘市郚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因案情需要,被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丘市郚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连弟
人民陪审员  辛现军
人民陪审员  周玉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