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7160-2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05999010U。
法定代表人:邱江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生效的(2017)鲁0784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中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价值205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生效的(2017)鲁0784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中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