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丘市文汇街中段市民之家三号馆。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784行审120号行政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缴纳罚款180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定书确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3年2月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1304.89元,但该存款多案已多次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2023年3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行政裁定生效时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工商投资、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4执57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