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官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丘市官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4451695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三百一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0599901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官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安丘市银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