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427号 申请人: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冶张村东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9261538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36号2排107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BXYPXB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23261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2022)鲁0322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