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民委员会在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费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