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838号之三
原告: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9368Y。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原告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48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060.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应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060.58元的冻结或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