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838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全,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烨建安)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48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060.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现根据被告的申请,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扣划224739.86元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739.86元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