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财保234号
申请人: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福山村西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2400259。
法定代表人:刘子晨。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聂元朋,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9368Y。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
申请人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元朋、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聂元朋、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聂元朋、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00元,由申请人山东潜电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同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然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