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某某建安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27号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9368Y。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3287号判决书于2022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90795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90795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