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某某建安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297814.4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4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2、2021年11月8日,经本院传统查控,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到期债权135万元,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该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2年4月19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2022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