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248号
原告: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前石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55240286。
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936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