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936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07954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