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3民初2066号
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西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西路政府西侧新华书店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会,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计3188.5元,由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