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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前)。
法定代表人:郑凤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顺通街**。
法定代表人:袁英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483.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