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保169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前)。
法定代表人:郑凤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00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54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