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顺通街1600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成,经理。
被告: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顺通街1600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成,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建东,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伟,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三官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东方路5891号三官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贤,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勋,山东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宏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雷士大厦1308。
法定代表人:王全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公司、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三官庙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山东宏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计3900元。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  王法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