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3568926E。

法定代表人:袁英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少委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