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寒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