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栾笑乙与山东盛佳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潍城恢执字第64-1-2号
申请执行人:栾笑乙。
被执行人:山东盛佳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万众物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潍城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盛佳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众物业有限公司、**及其夫***(身份证号:××)银行存款4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盛佳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职工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众物业有限公司、**及其夫***(身份证号:××)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