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83执3003号
本院(2020)鲁0983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鲁0983执保59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