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241号
申请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37098216960343X4。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3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83986820Y。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工业园。
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厂房(翟镇工业园区以北01幢01号、02幢02号、03幢03号、04幢04号、05幢05号、06幢06号、07幢07号)不动产证号(******)的建筑物价值约8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厂房(翟镇工业园区以北01幢01号、02幢02号、03幢03号、04幢04号、05幢05号、06幢06号、07幢07号,不动产证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其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