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82民初169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路1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869636240C。

负责人:刘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43X4。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伟,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83986820Y。

法定代表人:张承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以下简称新泰建行)与被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梁、被告新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伟、被告瑞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982执异6号执行裁决书第一项裁定内容,并判决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事实与理由: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68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新泰建行于2019年3月申请执行,因调解书第五项约定,新泰建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在拍卖抵押物时,被告新中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新中公司对被执行人瑞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不服该裁定,理由如下:1、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而贵院作出该裁定的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贵院作出“案外人新中公司对被执行人瑞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裁定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揽关系,没有交易凭证证实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没有证实所欠价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范围,所签订合同没有具体时间节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有没有超期等等,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真实性也有待质证。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非实体权利,案外人此时向贵院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贵院所作裁定依据法律错误,所依事实不清,贵院应尽快拍卖被执行人涉案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新泰建行,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新中公司辩称,1、被告新中公司承建被告瑞源公司的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中公司包工包料为瑞源公司建设原料、成品厂房、干燥车间、捌万吨膨润土项目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瑞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且建筑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新中公司向瑞源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瑞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瑞源公司至今未付。直到新泰市人民法院对瑞源公司的在建建筑物进行查封拍卖并通知新中公司撤离迁出时,新中公司才知道自己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即将被拍卖;2、原告新泰建行与被告瑞源公司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原告新泰建行没有提供支持其抵押权优先于被告新中公司的建筑物上的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新中公司基于物权即建筑工程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新泰建行是基于抵押权形成的债权,因为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新中公司的工程价款优于新泰建行的抵押权,所以,新泰建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瑞源公司辩称,应优先偿还新中公司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原告新泰建行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土地使用权证[新国用(2014)第***号]、房产证三份[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第****、第****]、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调解书(2018)鲁0982民初6814号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新泰建行对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经质证,被告新中公司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的原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证明的目的有异议,无法证实原告的主张及对所抵押的土地及房产享有优受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也是在被执行人瑞源公司建筑物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的抵押,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且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号也是在建筑物没有建成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产证,因此导致了实际抵押物并不存在,仅仅是证件抵押,所以导致了抵押合同的不成立,同时侵犯了作为建筑工程建设承包承揽施工单位新中公司对建筑工程物权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原告提交证据的依据是不合法的。他项权证是基于不合法的三个新房权证办理的,所以是不合法的,抵押是无效的。

对上述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新泰建行提交的以上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其真实性已经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6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新泰建行对上述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新中公司提交的证据1、提交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中公司对瑞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原告的债权。证据2、(2020)2241号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达成调解意见,新中公司对瑞源公司的成品厂房(翟镇工业园区以北01幢01号、02幢02号、03幢03号、04幢04号、05幢05号、06幢06号、07幢07号,不动产权证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3、审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中公司承包瑞源公司全部地上建筑工程的审计报告中,详细列明了新中公司承包的工程数量及详细的材料价款与工程有关的所有项目,证明新中公司投入资金承包承建了瑞源公司的建筑工程,证明新中公司作为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证实最后的结算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与催告函相互印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时效范围。证据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证明新中公司承建了瑞源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就是本案涉及的厂房等地上附着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5、催告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中公司对瑞源公司优先受偿权没有超期,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经质证,原告新泰建行有异议,认为:证据1裁定书并未生效,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是被告新中公司与瑞源公司达成的协议,该证据只是简单的显示了双方的调解意见,并没有任何依据证实新中公司对瑞源公司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的优先权,不是当事人协商调解就能形成的。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审计资质证书,只是单纯的加盖了其公司的印章,也没有专业审计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及身份信息,故对该审计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拖欠的具体金额无单位证明及结算往来凭证证实。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该3份合同均没有瑞源公司法人或负责人的签字,且该项目工程名称是膨润土深加工联产净水剂与涉案房产土地没有任何关联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4月31日、5月26日,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被告新中公司已经丧失了其行使优先权的权利;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新中公司只是提供其施工合同,没有证据证实瑞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故新中公司没有依据行使优先受偿权。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该催告函没有明确表示瑞源公司与新中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也没有证实催告所拖欠的款项,既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也无法证实该证据形成的具体时间。

对上述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被告新中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未生效,不能证明被告新中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告新中公司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5,能够证实被告新中公司投入资金承建被告瑞源公司的厂房等工程建设,至今被告瑞源公司尚欠被告新中公司工程款8246540.21元未付,被告新中公司对成品厂房(不动产权证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因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瑞源公司将尚未建成的成品厂房抵押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了他项权证。因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未还清原告借款,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6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新泰建行申请执行,案号(2019)鲁0982执2220号。执行中拟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案外人新中公司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鲁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告新中公司对被告瑞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成立,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并驳回了新中公司要求对该案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原告新泰建行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另查明,2014年3月、12月,被告新中公司与被告瑞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三份,约定被告新中公司投资为被告瑞源公司承建原料成品厂房、干燥车间,捌万吨膨润土项目零星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新中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资金缺乏,造成工程不断停工,被告瑞源公司主动补偿了被告新中公司损失1400000元,并另行约定了竣工时间。2019年1月20日,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工程价款14996450.21元;截止2019年4月,被告瑞源公司尚欠被告新中公司工程款8246450.21元。2019年6月9日,被告新中公司给被告瑞源公司发送催告函,2020年4月16日被告新中公司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982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瑞源公司尚欠被告新中公司工程款824650.21元,被告新中公司对被告瑞源公司的成品厂房(不动产权证号:G***、****、****)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指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不具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该案的抵押物应继续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原告新泰建行的抵押物与被告新中公司的建设工程系同一标的物,故该执行标的瑞源公司的成品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被处置后应优先支付被告新中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继续执行;

二、被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山东瑞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成品厂房(不动产权证号:**、**、**)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赵高峰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