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82民初9337号
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1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43X4。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蒿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5374。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哲,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张群,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9763.07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将承包自新泰市统筹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的新泰市光伏基地110KV红石板-翟西、大港-翟西线路工程PC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施工完毕,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工程价款为2099551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949763.07元未付。
被告辩称,建设工程属实,欠款数额对,想沟通调解按70%的工程款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将承包自新泰市统筹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的新泰市光伏基地110KV红石板-翟西、大港-翟西线路工程PC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于2017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移交后,甲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竣工结算完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向乙方支付。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施工完毕,原被告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交付使用,双方在《竣工移交证书》中约定,按照PC合同,保修期从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工程价款为20995515元。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49763.0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完成工程后将工程交付,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从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故被告应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全部款项,现被告尚欠949763.07元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可自保修期满即2019年9月29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49763.07元及经济损失(以949763.07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9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梅